根据报道,沈阳发生了一起因“小三”引发的诉讼事件。刘某和妻子肖某,50岁,育有两个女儿。然而,在认识小11岁的张某后,刘某又与张某生育了一儿一女,并转让了数十万元给对方。因此,刘某的妻子肖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款项。在一审中,公诉机关认定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张某返还给肖某44.5万余元。然而,在二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刘某和张某存在不正当的关系,但肖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转款给张某的行为属于赠与。因此,肖某应承担证据不足的后果。公诉机关撤销了一审的判决,并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
据2023年公诉机关工作报告,过去五年里,人民公诉机关共审结了896.1万件婚姻家庭案件,平均每年超过100万件。在众多婚姻家庭案件中,这起诉讼事件可以说是其中的一例。然而,这起案件引起了公众的特别关注,因为一审和二审对于丈夫出轨后转给情人的钱款是否应予返还持有截然不同的态度。通常情况下,一审的判决似乎更符合公众的常识理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的权利。刘某与他人在婚外生育子女,本身就违背了公序良俗,未经婚姻另一方的许可,将大额财款转给情人更是未经授权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效行为。公众难以接受刘某对婚姻家庭的不忠行为。因此,一审的判决也有助于对婚姻问题做出正确的裁决。然而,对于二审的判决,也有其道理存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鉴于刘某的妻子肖某提供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认为她应承担证据不足的不利后果,似乎也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公民对非婚生子女也有抚养义务,孩子生病的医疗费用等都属于合理开支,不应全部归入不当赠与的范畴予以返还,这也是合理的。然而问题在于,即使肖某在赠与问题上的证据不足,刘某未经授权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毋庸赘言,是确凿无疑的。 根据我国《证据规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退一步说,就算刘某主张其向张某支付的款项有生育孩子及因孩子生病治疗等产生的费用,属于合理的开支,那么除此之外的“赠与”费用,能不能如数返还呢?
在事关公民利益的问题上,司法判决不能笼而统之、含糊不清。 在民事审判中,符合公序良俗是一个重要的标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必须维护公共秩序及良好的道德风俗。《民法典》直截了当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起婚姻家庭纠纷,倘若司法裁判站在了婚姻出轨的一方,忠实的一方诉求被驳回,很难不被质疑,对公序良俗也未尝不是伤害。 在这起诉讼案件中,婚姻中出轨的一方,偷偷拿了数十万元给了情人和非婚生子,简单一句“刘某和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应受到负面评价”,恐怕还很难起到当头棒喝的作用。 司法是社会的稳定器。好的司法审判,不仅要秉持法律精神,也要符合常识认知,有力维护公序良俗。丈夫婚外生育儿女,转给情人钱款,喧嚣的案件落槌后,不应是一地鸡毛,而应是满满的公平正义。
联系人:
手机:
电话: